新法规、新要求

2004 年 8 月 9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筱萸局长签发第 16 号局长令,新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在回顾依法行政五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贯彻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并将国际惯例与中国医疗器械监管实际相结合,对于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朝着更理性、更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是政府和产业界多年来共同努力的结果,令人鼓舞;而新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给各级药监部门和所有管理相对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都要摒弃旧有概念,正确地承担起各自应付的责任。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执行法规,维护合法权益。

我们综合注册管理办法执行近半年来出现的常见问题,提请各生产企业留意。

 

法规变化

注意事项

1 、标准复核阶段

取消标准前置审查,可缩短申报准备时间( 15 个工作日或更长)

产品注册标准如出现严重缺陷,可导致包括检测报告、临床试验资料在内的补充资料要求甚至退审

2 、检测阶段

新增检测机构,扩大现有检测机构的受检目录并使之有所重复,有助于形成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

一定要根据受检目录选择经认可的检测机构

3 、临床试验阶段

取消临床方案审批

在保证满足医学统计学意义的前提下,确定试验例数、持续时间、评价标准,制订好临床试验方案。

如何编写注册产品标准

由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文本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复核,而是将对注册产品标准文本的审查并入到产品注册的技术审查中(国食药监械 [2004]499 号文),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写是否规范、准确、全面,将直接影响到以其作为依据的注册检测报告甚至临床试验报告的可接受性。更重要的是,注册产品标准不仅仅是产品注册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技术文件,还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样作为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依据。无相应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因此,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文本和标准编制说明。

技术要求(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和试验方法是标准文本的核心内容。在制定安全性要求时,应充分考虑 GB 9706 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要求系列标准; GB/T 1688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及 YY/T 口腔材料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等有关安全要求;对于产品的有效性要求,应包括重要性能和一般性能指标。有相应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的,其性能不应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性能应由产品制造商根据产品预期应用情况确定,并保持性能要求与说明书中明示的技术指标一致。试验方法应与要求一一对应。试验方法一般应采用已颁布的标准试验方法。如果没有现行的试验方法可采用,试验方法应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包括规定试验中使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工具及标准样品等的精度等级。

以产品系列形式申报时,在标准文本中应对本注册单元内所有规格型号的产品逐一做基本描述,包括:产品代码或标记(如有);产品的基本结构、组成,或配置;产品所用的材料;尺寸等等。

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时应考虑: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应注明分类代码);产品概述及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产品自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标准编号是产品标准的一部份,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可按内部规定编写产品标准号,在得到注册批准后要按相关规定将批准后得到的注册标准编号在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及说明书中明确标注,以备监督抽查。

如企业认为不需增加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直接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的注册产品标准已可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时,应提供所申请产品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不提高、不增加标准指标已可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的说明。当所执行的国标或行标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重新注册。

如何进行产品注册检测

近一段时间以来, SFDA 将所检产品是否在认可检测机构的承检范围内作为一项重要项目进行检查。因此,生产企业在做产品注册检测时,首先要根据受检目录认真选择经认可的检测机构(见附表)。若所有检测机构的受检目录均不包含所需注册检验的产品,企业在进行产品注册检验前应向医疗器械司提出有关产品检验书面咨询,并提供产品标准。待医疗器械司给与书面答复后,再进行产品检测。

如果以系列产品形式申报注册,要选择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送检,并附相应说明文件与检测报告一同申报 SFDA 。在检测之前,企业先自行判断系列产品当中哪个最典型,然后依据相应的注册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跟检测机构商量。如果没有把握,最好能同时跟技术审评机构沟通,在检测开始之前就对什么是典型产品达成基本共识。

检测完成后,申请者在拿到检测报告时应认真核对检测报告的所有内容,如检测项目是否与标准完全一致,检测报告所填内容是否与申报一致等,并应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内及时申报。

如何进行临床试验

如何在保证满足医学统计学意义的前提下,确定试验例数、持续时间、评价标准,是技术审评中的重要内容。企业要在医学统计学专家的指导下制定临床试验或验证方案。准确把握其主要原则,使得方案切实可行,具有临床验证的实际意义。

在国食药监械 [2004]499 号文中首次提出,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中国政府已批准同类产品在境内上市),注册申报时提供的临床试验资料可以是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相关临床文献资料,同时提供与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包括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预期用途等内容)。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一方面,行政机关负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责任。另一方面,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行政许可只意味着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生产或上市销售医疗器械产品的权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却始终如一。同样,行政相对人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更便捷、更以人为本的方式获得行政许可时,履行行政许可申请时所做出的承诺,持续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始终是制造商的义务和责任。

明确了双方的地位,企业也可以正确地认识与政府在生产活动中的关系。通过与国外同行的接触,我们发现很多生产企业都设有政府事务与质量保证部( Regulatory Affairs and Quality Assurance ),甚至在高层管理团队中设有专门负责政府和公共关系的副总裁。一般地,政府事务部的主要工作内容有:熟悉和掌握政府的各项有关文件、政策和法规,以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企业与主管部门经常性信息交流及联系制度等。注册申报不是单纯的递送过程,需要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才能办好;政府关系更不是吃吃喝喝。我们建议有实力的企业,应按照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对从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和生产人员所提出的要求, 培养和建设从事法规事务的专门人员和部门,负责专门收集、追踪和分析国内外的有关政策法规,与有关机构保持信息交流和沟通,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对于广大中小企业,寻找合格的咨询代理机构也许是条解决之道,但一定要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委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与拥有专业咨询队伍、具有良好执业操守的机构合作,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切忌听信某些以非正常手段缩短注册审查进程的宣传,以免受骗。

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中心名录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北三环中路 2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2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天坛西里2号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上海市民和路 154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武汉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中国武汉市武昌中北路岳家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 11 号

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 22 号

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 237 号

广东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寺右中街 9 号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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